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浙国资法产〔2010〕12号
各市国资委(办)、各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国资委(办)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对所监管企业2009年度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其中对评估项目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2009年度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在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二、各省属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在此基础上,做好本级审核办理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不包括报送我委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填报《省属企业本级审核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2),同时填写每个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附表3),由我委统一输入软件进行汇总。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自查情况须在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三、请各市国资委(办)将统计分析报告和基础数据电子文档,各省属企业将统计分析报告、《省属企业本级审核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和每个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电子文档,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委,其中数据电子文档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联系人:政策法规与产权管理处 朱红卫
联系电话:0571-87059550
Email: zhw7690@163.com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省属企业本级审核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3、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