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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7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12-20 18:15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 浏览次数:

司法厅

金克明委员在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75号提案《发挥仲裁在诉源治理中的分流作用,让仲裁为司法解忧》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省属企业有关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授权,目前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共16,另有1家直属单位浙江产权交易所最近一次统计,2019年度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新立案法律案件共计1077件,标的总额104.42亿元其中重大法律纠纷(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27件,标的总额91.24亿,分别占省属企业总数的11.79%87.38%,企业重大法律风险化解压力较大。上述案件中,选择仲裁途径的案件共95件,标的总额约1.02亿元,主要集中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国际贸易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合同纠纷、技术服务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二、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存在的主要障碍

(一)仲裁合意难以达成。根据仲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意思表示形成仲裁协议,明确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以此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资金面偏紧,企业资金紧张现象较为普遍。从省属企业看,部分企业应收账款高居不下,由此导致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从主观因素分析,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当事人在争议条款设置中会倾向于选择仲裁,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速裁速决,尽快收回款项。但对方当事人往往出于资金面考量不愿意快速裁决,而是通过拉长争议解决时间来实现拖欠应付款、缓解资金压力等目的。上述目标差异,导致双方当事人往往较难形成仲裁协议。

(二)仲裁条款约定要求严格。《仲裁法》要求,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应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予以明确。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不了解仲裁有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原因,往往会出现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而事后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无法走仲裁途径。

(三)仲裁裁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从性质上看,仲裁机构是社会团体法人,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相比缺乏强制力保障。除了财产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均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外,仲裁裁决本身还有被法院判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特别是在重大纠纷处置上,从公信力和程序衔接便利性等因素考虑,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直接选择拥有司法强制力的法院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四)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相比没有优势。在选择解决纠纷的处理途径中,费用高低也是当事人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杭州市仲裁委和杭州市中院公布的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分别就不同标的额的案件收费比较如下:

                                           金额单位:元

标的额

仲裁收费

法院收费

受理费

处理费

合计

5

2550

1000

3550

1050

10

4550

1750

6300

2300

20

7550

1225

8775

4300

50

13550

5200

18750

8800

100

18550

6950

25500

13800

150

21050

7450

28500

18300

300

28550

8950

37500

30800

1000

63550

15950

79500

81800

1500

88550

20950

109500

111800

3000

163550

35950

199500

191800

5000

263550

55950

319500

291800

1亿

513550

105950

619500

541800

2亿

1013550

205950

1219500

1041800

由上表可以看出,仲裁收费与法院相比普遍较高,且标的越高差距越大,法院还存在费用减半收取的情形。因此,仲裁费用与诉讼相比没有优势也是阻碍当事人选择仲裁途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积极发挥仲裁制度作用的有关思路

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对省属企业监管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省属企业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属于企业自主选择范围,我委不宜以出资人身份多作干预。但可考虑在以下几方面,引导省属企业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一)将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写入有关文件。我委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治建设相关指导文件中明确提出“充分运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推动企业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进维权思路,积极运用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开展仲裁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在我委面向省属企业开展的各类法务培训中,增加仲裁方面法律法规培训,邀请仲裁机构或高校专家为企业法律顾问讲授仲裁业务知识,引导企业在适当的案件中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建议仲裁机构与省普法办等单位合作,在社会中广泛开展仲裁法律法规宣传,以促使更多的经济主体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选择仲裁途径。

(三)建议仲裁机构对外开展战略合作。当前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比例不高,除了与对方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等客观原因有关,还存在述的费用、公信度、便利性等影响因素。建议仲裁机构考虑对外开展战略合作,对战略合作单位的案件给予费用优惠和程序便利等,以提高企业选择仲裁的积极性。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严媛,联系电话:87059480

 

 

浙江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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