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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97/2021-00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国资发〔2021〕6号
有效性:
发布机构:
浙江省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1-08-26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6 15:56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 浏览次数: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省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监事会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提示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对企业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坚持出资人监督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持有效监督原则,讲究方式方法,注重监督实效,保障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体制机制,为全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提供经验、作出示范;做深做实做细监事会日常监督,不断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企业重大经营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全面提高监督能力

(四)明确监事会职责定位。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务活动以及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省属企业监事会确立“外派内设”体制机制,由出资人依法依规委派专职监事和企业职工监事共同组成,主要代表出资人、股东开展监督。成立省属企业监事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监督3~4家出资企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职权,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职责,并围绕省国资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

(五)压实监事工作小组组长职责。每个监事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由监事长(副监事长)担任,主持本组监事会工作。组长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监事工作小组监督检查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工作小组会议,列席(参加)组内所监管各企业有关会议;代表监事工作小组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小组其他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承担领导责任;代表监事工作小组与派驻企业负责人沟通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和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代表监事工作小组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管理本小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督促监事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完成省国资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拟定本小组计划、总结、汇报等文件材料;负责与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沟通协调工作等。

(六)强化监事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监事人才队伍,严格任职资格和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选拔懂经营善管理,具备财务、审计、法律、风控等方面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监督、廉洁自律的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围绕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目标,加强监事会成员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依法履职到位。

(七)切实发挥职工监事作用。职工监事作为监事会成员,在监事长(副监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监督权利。规范职工监事选拔程序、工作规程和日常管理,明确职工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职工监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等权利。职工监事应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考核。

(八)加强子公司监事会建设。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较大、风险管控任务较重、职工人数较多的子公司,推动设立监事会或健全监事会机构。建立健全“外派监事”制度,子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主要成员(专职监事)由上级公司(股东)委派,并对上级公司(股东)负责,子公司监事人选应征求省属企业监事会意见。加强对子公司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督促其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责任,不断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对子公司监事会的考核,应听取省属企业监事会意见。省属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子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导,强化工作联动,支持子公司监事会行权履职。

三、突出监事会监督重点,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九)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赋予的职权,全面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加强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围绕企业改革发展新动向新态势,及时调整监督重点;不断提高站位,与出资人年度重点工作同向发力、做好协同。在日常监督基础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内容应符合出资人监管意图和企业内在管控需求,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根据子公司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情况等,确定一批重点检查企业并动态调整名单。监事会重点对企业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 董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重点关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等。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

3. 企业重大事项。重点关注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改制重组和资本运作、国有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招投标活动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决策审批实施情况。

4. 企业财务情况。重点关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情况,重大融资行为和大额资金收支情况,薪酬福利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等。

5. 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关注出资人年度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提高工作报告质量。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定期报告(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为主。监事会要严格履行报告责任,每月向省国资委报告月度重大事项;每季报送监事会报告整改落实和跟踪情况;每年报告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企业经营风险情况,分析评价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要在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公正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在报告起草阶段,应就有关重大事项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企业发生特别紧急、突发重大事项,监事会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可借助即时通讯工具或当面向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履行报告职责。

(十一)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监事会应将日常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和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通过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及时与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应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将企业反馈的整改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强化监事会履职保障,完善支持配合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工作联系机制。省属企业应加强与监事会联系沟通,设立或明确监事会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监事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监事会工作部门确定联系人负责与监事会日常联系工作,对监事会提出需要企业协同配合的事项或要求,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各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十三)强化参加(列席)会议机制。省属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投资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参加或列席。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半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生产经营投资分析专题会议、责任追究和审计方面重要会议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会议,监事会在会上应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列席的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会议,监事会在会上不发表意见并履行保密义务。监事会列席或参加的有关会议,企业应提前将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送达监事会,会后及时提供会议纪要;对通讯表决的董事会议案,企业应提前与监事会沟通,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有权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十四)完善重要事项报告机制。省属企业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其中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改制重组、财务运行、考核分配、责任追究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告知监事会;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发生重大经营危机或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及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十五)健全信息资料日常报送机制。省属企业应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财务审计信息、专项监督信息、印发的重要文件等报送监事会;具体信息资料报送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企业应向监事会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监事会成员在财务、经营、投融资、办公等管理信息知情权上,享有企业主要领导同等权限。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信息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五、深化监事会成果运用,有效形成监督合力

(十六)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监事会意见建议,对监事会要求企业整改的问题和事项,应第一时间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作出解释说明,认真研究制定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并责任到人。省属企业监事会应跟踪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董事会或经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监事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由省国资委直接督导企业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十七)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省国资委深化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对监事会工作报告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深入分析问题性质和成因,从源头上、制度上研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方法和途径。监事会应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省属企业要认真研究监事会发现问题,既立足问题本身抓整改,又深挖根源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管控、完善制度,做到标本兼治。

(十八)强化监督协同配合。加强省属企业监事会与各方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努力构建“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监督机制。监事会对内加强与企业责任追究、内审、财务、风控、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有效联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机制,充分整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监督合力;对外加强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外部监督部门工作联系和协同配合,充分运用外部监督部门成果,提升监督效能。

(十九)加大出资人督导考核力度。省国资委建立健全省属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例会制度,总结交流监事会业务工作情况和监事履职方面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等。建立监事会双考核机制,除原有的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外,在省属企业年度等级考评中增加对企业监事会相关内容考核,并在考核过程中充分听取省属企业专职监事意见,切实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浙江省国资委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