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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属企业审计项目法人专家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1 17:36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 浏览次数: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审计行为,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20〕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省属企业审计项目法人专家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质量评价项目。本次法人专家质量评价项目为6个,包括2021年度省国资委统一委托项目2个,省属企业自行委托审计项目4个(具体详见附件1)。

二、法人专家申报。根据《管理办法》,审计质量评价采用法人专家与个人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法人专家的申报工作,积极向我委申报法人专家人选,并填报拟参与质量评价的项目。在确保时间进度的情况下,法人专家不限申报项目数量。因涉及使用财政经费,根据有关要求,法人专家(中介机构)应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会计审计服务”机构名单内(https://fwsc.zcygov.cn/eevees/search?fcid=1320005&holdParam=undefined&utm=a0017.b1589.cl_161_market-menubar-pc_1594028861426041.4.8451bc10280511ed814ae3cec4b64ac8)。

三、法人专家选取。法人专家按照申报情况,综合考虑排名、服务区域等因素由省国资委确定。根据《管理办法》,经申报并参加此次法人专家质量评价的中介机构,有机会获得今后审计竞标中的贡献加分。

四、被评价项目自查。请被评价项目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质量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审计报告质量自查情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与评价相关的其他内容等,并请提交质量评价自查报告、合并审计报告纸质文档和所有审计报告电子文档。

五、法人专家费用及时间安排。每个项目的法人专家质量评价费用根据项目大小在1—6万元之间。法人专家应在明确项目后,三周内完成审阅审计质量自查报告、审计报告、抽查审计工作底稿等工作内容,并形成质量评价报告初稿。

六、其他有关要求。法人专家申请材料(包括《审计质量评价法人专家申请表》)请于9月6日前报送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质量评价自查报告和相关项目审计报告(我委统一委托项目审计报告可不再重复提供)等材料请于9月10日前报送。

联系人:李建丰、郑家悦,联系电话:0571-87059589,87059556;电子邮箱:rclh66@163.com。邮寄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2206室。

附件1:2021年法人专家质量评价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审计质量评价法人专家申请表.xls

浙江省国资委财评处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