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浙江省国资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9604
传 真:0571-87059104
办公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邮编310006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互联网联系方式:
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
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mxxgk.zj.gov.cn/xxgk/index.jsp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情况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六)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省国资委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
2.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省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4.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5.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向省属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6.省属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7.省属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8.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9.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0.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等事项;
11.省国资委办公地址、有关电话;
12.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已经解密的信息,且属于省国资委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14.省国资委预算、决算信息;
15.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浙江省国资委网站(http://gzw.zj.gov.cn/ );
2.新闻发布会;
3.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浙江国资”微信号:zjsgzw;“浙江国资”微博);
4.报刊、广播等其他途径。
5.实地公开由委办公室承办,具体地点: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305号 浙江国资大厦。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0571-87059604。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浙江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浙江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4/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 )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省国资委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浙江省国资委办公室,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讯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邮编310006,咨询电话:0571-87059604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办公室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受理地点: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咨询电话:0571-87059604。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国资委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邮编310006;
联系电话:0571-87059604,传真:0571-870591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1.审核。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
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ppeal?areacode=3300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