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精神和《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转变企业发展方式,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省属企业主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聚焦主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省国资委于2010年公布了省属企业主业(浙国资发〔2010〕7号),在推进企业实施战略管理、引导投资方向、调整布局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部分企业仍存在布局过宽过散、主业竞争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形势,亟须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这既是加快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推进国有资本向基础性、保障性、战略性产业集聚的战略需要,也是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发挥省属企业骨干带头作用、履行国有企业职责使命、服务全省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强做优主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资源集聚、产业集聚和管控集聚,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战略资源掌控,培育优势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业确认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重新核定的主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我省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和《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有利于发挥省属企业的基础保障作用和引领带动作用。
(二)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功能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战略性功能,竞争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总体上,企业主业应突出企业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增长潜力,能够支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能力适配。重新核定的主业应具备人、财、物等条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基础。企业核心主业应在国内外同行业有较强竞争力,已形成一定规模并能支撑企业发展,且盈利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企业培育主业必须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或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
(四)数量适度。省属企业申报主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中核心主业一般不超过3个,功能类企业单个核心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1项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总额的30%,竞争类企业不低于20%;培育主业一般为1~2个,其中功能类企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原则上不允许新增房地产开发及准金融类行业作为省属企业主业。
三、重新核定主业程序
(一)各企业形成主业重新核定报告。各省属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综合考虑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和整合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撰写申请重新核定主业的报告,研究提出拟申报确认的主业。报告需对申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如所报主业的发展前景,占整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等。
(二)提交省国资委预审。各省属企业将拟申报确认的主业、申请重新核定主业报告(沟通稿)、二级企业名单及其主要经营范围说明,报省国资委事先沟通预审。省国资委对各企业拟申报确认的主业统一组织研究论证,提出预审意见并与企业充分沟通。
(三)正式向省国资委报批。各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拟申报确认的主业范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省国资委报送申请重新核定主业范围的正式报告,并附董事会决议、二级企业名单和主要经营范围说明。省国资委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主业核定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特别是对核心主业的竞争力或独特性、获利能力、支撑能力等进行充分分析,对培育主业的市场前景、发展空间或预期经营能力等进行充分预测,详细阐明理由,并写入申请报告。
(二)各省属企业主业名称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大类、中类名称” 标准核定,能细化的尽量细化,情况特殊的可据实填列,并作说明。
(三)各省属企业主业一旦重新核定,原则上在一个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并作为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对外投资、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
(四)进一步突出非主业投资管理刚性约束,省属企业主业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新增非主业投资。同时,对存量非主业资产实施限期处置,争取3~5年内全部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业业务。
(五)请各省属企业于7月20日前,按要求将有关申报资料报省国资委预审。
联系人:金菊香、周超,联系电话:0571~87059579、87059526,传真:0571~87059574。
浙江省国资委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