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我处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国资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2014年,我委相继出台了《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2号)和《关于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4〕50号),初步构建了分级分类的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体系,主要对集团总部实施精细化管理,对所属企业授权集团总部按照效益导向原则进行管理。办法施行5年来,我处通过加强指导检查、分级分类监管、督促整改落实等方式,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工资总额管理,优化分配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工资总额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去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明确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健全工资分配监管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国发〔2018〕16号文件精神,省政府于去年12月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对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文件要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企业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按照工作部署,我处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加强与国务院国资委和兄弟省市之间的交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审议稿)。
三、《实施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一方面在工资决定机制中引入行业对标,对处于不同行业水平的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实行差异化调控机制;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开展业绩与薪酬双对标。
2. 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与净利润等效益指标、人均利润等劳动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挂钩,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3. 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制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完善内部分配结构。
4. 坚持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预算备案制,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预算核准制,并可动态调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条件成熟时可探索授权董事会管理。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8条,分为总则、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工资总额监督检查、附则等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与适用范围、工资总额的定义、工资总额管理的基本原则等。
2.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阐述了分级管理模式下国资监管部门与企业各自的主要职责,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以及不同管理方式之间的相互转换等。
3.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该章是整个文件的重点,主要规定了工资总额决定的指标体系、不同指标的权重、具体的联动对应关系等。同时对年度间统筹使用、特殊事项支持、周期制管理、中长期激励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4.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主要对工资总额预算报送、动态监测、预算调整、工资总额清算等时间节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5.第五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主要是对企业改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强化收入分配监管、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6.第六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国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内部监督、工资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
7.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生效时间、集体企业工资管理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