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省属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二)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在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三)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具备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三级及三级以上审核制度。
(五)结合评估项目实际,企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省属企业可以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选择入库评估机构。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省属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其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
省属企业确定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选聘情况及评估机构备选库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省属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违法违规执业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或惩戒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省属企业。其中,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协会公开谴责(含)以上惩戒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受到其他惩戒的,整改完成前不得承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五、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等公开方式选聘。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按本企业规定程序另行选聘。未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预估费用较低的评估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聘,具体标准应在省属企业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六、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省国资委将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省国资委会同省属企业共同建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诚信档案数据库,在省属企业内部使用,并逐步与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实施信息共享,促进评估机构勤勉尽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0号)及省国资委其他已发布文件中涉及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各省属企业应及时做好制度修订和相关调整工作。
浙江省国资委
2020年12月31日